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,标志着厦门特区进入新一轮的发展阶段,对厦门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进程,更好地发挥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,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。
2008年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后,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经济特区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:一是自2008年1月1日起,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,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。其中:享受企业所得税15%税率的企业,2008年按18%税率执行,2009年按20%税率执行,2010年按22%税率执行,2011年按 24%税率执行,2012年按25%税率执行;二是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 年1月1日(含)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,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%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以来,原享受优惠税率的岛外企业应计算因税率差而新增的税负,实行“即征即退”,2008及2009年度,厦门地税局共为符合条件的岛外企业办理即征即退税款1.6亿元; 2008及2009年度在岛外辖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,不得享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。经济特区由岛内扩大到全市后,符合条件的岛外企业可望直接享受特区过渡期优惠政策;在岛外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“两免三减半”过渡性优惠政策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,对厦门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。 |